國內外關於寵物條例

因為現在國內針對寵物的法令比較少 , 就連死亡處理的條例都還是亂七八糟 
有人可以提供我 除了台灣之外 , 任何一個國家 關於寵物殯葬的法令嗎??
因為台灣是把寵物的處理當成廢棄物 , 但 有些國家 是已經有了相關的法令了!!
麻煩各位聰明人 幫我找找 留意了
不管是網路上 或者哪一家圖書館可能有這方面的資訊
就算妳們不清楚條例 只要可以告訴我哪裡會有較多的資訊
也是ok的!! 謝謝!!!!!

花蓮縣政府受理寵物遺體焚化標準作業程序【民國 95 年 8 月 7 日 修正】
1 一、花蓮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受理寵物飼主申請火化寵物遺體,特訂定本程序。
2 二、本程序以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為主管機關,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為執行單位(連絡電話:03-8421452)。
3 三、本程序所稱寵物係指犬、貓及 3 公斤以下之一般小型哺乳類、兩棲爬蟲類、玩(觀)賞鳥類及魚蝦貝類等動物。但保育類野生動物、實驗動物、家畜(禽)及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之動物遺體不適用本程序。
4 四、申請人資格:本縣縣民、機關團體(代表人)或經合法申請飼養之動物飼主均為本程序之申請人。但犬隻飼主(申請人)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文件以供查驗。
5 五、本程序徵收火化作業之使用規費,依寵物重量(不足 1公斤者以 1 公斤計算)及下列標準計收:
(一)10 公斤(含)以下新臺幣(下同)300 元。
(二)11~20 公斤 400 元。
(三)21 公斤(含)以上 500 元。
6 六、本程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如下:
(一)申請時間及流程: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10~12 時,下午 14~16 時。(如附件一;動物遺體焚化流程表)
(二)申請人填寫申請表(如附件二;寵物遺體焚化申請表),並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影本,經繳交規費後由主管機關開立收據為憑。
(三)受理之寵物遺體由主管機關暫先冰存,並排定時間統一焚化。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(爐)或特定時間焚化。
(四)焚化時間:每月雙數週(第二、四週)之星期三上午 10 時焚化,如遇國定例假日或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日則順延(順延時間另行公告或通知)。
(五)撤回及申請退費者依下列程序辦理:申請人應於預定焚化日期前一上班日以前,持原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並於填妥退費申請書(如附件三;寵物遺體焚化退費申請表)後將寵物遺體領回。其退費金額(採全額退費)將待核撥後,另行通知申請人領回或匯入指定帳戶。
7 七、本程序自發布日起實施。 

寵物殯葬條例  台灣目前沒有此條例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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